有聊丨吴建豪:我就是一个追求梦想的普通人******
中新网北京1月4日电(记者 王诗尧)“20岁是幼稚,30岁是感恩,40岁是珍惜。”这是吴建豪回首出道二十余年来,对不同阶段的自己的总结。他说,时间教会了自己珍惜和感恩,虽然每一年、每一秒的自己都处在变化中,但是不要害怕变化,享受过程最重要。
跳舞是初心
旅行激发创作灵感
2001年,随着偶像剧《流星花园》的播出,饰演F4组合成员“美作”的吴建豪迅速爆红,那一年他23岁。其实成为一名演员并不在吴建豪的梦想规划中,如果将时间倒转,早在十年前,有一个13岁的男孩已经将自己的一腔热血奉献给了舞蹈。
“跳舞是我的初心,然后做音乐自然而然地来了。”正因如此,在《流星花园》席卷整个亚洲后的第二年,他没有选择乘胜追击继续拍戏,而是发行了首张个人专辑《身体会唱歌》。二十年后,吴建豪初心仍在、热爱不减,综艺《披荆斩棘的哥哥2》中他依旧对唱跳保有热情,更在《空空》这首歌曲的表演舞台中大胆选择以独舞的方式呈现。
吴建豪最新专辑《Take a Ride》 受访者供图2022年吴建豪正式进军国际乐坛,发行了首张英文创作专辑《Take a Ride》,随后推出国际中文版。一般来说,歌手用不同语言演唱歌曲,即使是同一首歌也很容易唱出两种感觉,不过吴建豪选择尽量将这种不同降到最低。“我其实不想(让人)有不一样的感觉,这也是为什么中文版本还是有一些英文歌词存在,我希望两个版本蕴含着同一种灵魂跟精神。”
无须精心设计主题,抛开复杂、凌乱的思绪,吴建豪想做出那种让人轻松、舒适的音乐,“把这张专辑放在车子里面听,然后你可以开到任何地方,我想做的就是这种朗朗上口、简单好听的音乐。”
吴建豪创作音乐的核心很简单,就是希望可以通过音乐传递出喜怒哀乐,带动听众情绪、陪伴他们走出难关。
吴建豪。受访者供图而想要做出轻松、简单的音乐,首先自己要放松下来,吴建豪坦言旅行常常会激发出创作灵感。筹备这张《Take a Ride》专辑时,他曾一口气跑到大洋彼岸的美国洛杉矶,还租了一间靠海的民宿。“我一打开房门就是大海,那种感觉跟在录音室完全不一样。我在那里写歌,休息时就打开门看海,简直就是在度假,所以心情也会更开心,放轻松的感觉让创作也变得更自然一点。”
接纳不完美
敢于尝试失败才有机会成功
歌手、演员、舞者、制作人、MV导演……吴建豪熟练地切换着不同身份,仿佛从不畏惧那些未知的挑战。然而只有他自己知道,曾经他也有过害怕失败的时期。
“我记得有一次受邀当导演为一个运动品牌拍摄MV,那时候我打电话给朋友,说怕自己搞砸。但朋友说‘你还是应该去做,就算搞砸也无所谓,因为你有这个机会可以去挑战、去尝试,为什么不去?’”
听了朋友的劝说,吴建豪豁然开朗,他觉得朋友说得很对。即使一而再、再而三地失败,但是如果他愿意一直去尝试、去挑战,肯定有一天会达到自己想要的水准。“不可能每件事情都是完美的,一下子就ok,所以要去尝试失败才会有成功。”
台湾偶像剧《下一站,幸福》海报图提起吴建豪,除了《流星花园》中的美作,他在《下一站,幸福》里饰演的任光晞,更是许多观众心目中的“白月光”角色。然而吴建豪在接下这部戏的初期,只是抱着可以配合新专辑一起宣发的心情拍摄。
2008年,吴建豪决定要重新找回做音乐的自己,与此同时经纪公司为他接下了一部电视剧的工作。“初期我真的没有很想演,尤其当时我在筹备专辑中,还有很多其他的计划。”吴建豪在一次采访中袒露自己拍摄初期的心情。
然而,开拍两个星期后吴建豪接到了一通电话,要他到电视台开会。他抱着“如果他们现在把我换掉,我会很乐意”的心情赴约,这是因为当时他演得也很辛苦、很累,而且自己的重心还是放在音乐上面,没有花太多心思在演戏。
到了会议现场,当导演询问他有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帮忙的时候,吴建豪这才表明,当时自己根本看不懂中文。而他饰演的任光晞是一名律师,需要讲大量的专业术语。
令吴建豪大为感动的是,导演陈慧翎在此之后开始特地为他录台词,而且不只是简单的录音还配合着演戏的状态。就这样他啃下了“台词”这块硬骨头,心态也发生了180度大转变,将自己百分百的精力投入到这部戏里面。
“演完后,我觉得这是我演艺事业中最好的一次经历。”最终《下一站幸福》创下台湾偶像剧史上收视亚军纪录,亮眼的成绩让所有主创的心血没有付之东流。
对于十多年后的今天,观众们仍对“任光晞”念念不忘,吴建豪回应道:“这不是单独某个人的成功。我觉得这是因为整个团队、导演组、剧组,我们大家一起努力、辛苦凝聚的精神,让观众们感受到了这一点。我们遇到了很大的挑战,要去突破很多东西。到了最后大家已经变成一家人一样,其实这就是灵魂所在。”
吴建豪。受访者供图享受过程
一个追求梦想的普通人
时间是变化的财富。出道二十余年,吴建豪认为自己一直处于变化中,甚至每一年、每一秒都在变。“20岁是幼稚,30岁是感恩,40岁是珍惜。”他用三个词总结了不同时期的自己。
刚出道时因为F4偶像艺人的标签,“大家就觉得你是靠外表,是一个花瓶之类的。”吴建豪承认年轻时期的自己,会被这些声音影响心情。但是后来他想通了,“偶像是别人说的,只要我自己知道自己的价值是什么,我的心态、我的精神是什么就够了。因为我没办法控制所有人对我的看法。”
现在很多偶像出身的艺人,有时会急于撕掉身上的标签,而吴建豪的处理方式则是——不去想这些事情。“我没必要浪费精力在一些不重要的东西上面,人生已经有这么多重要的事情可以去领会,你还为一些很没必要的事情纠结干嘛?”
当被问到如何给自己定位时,吴建豪思考片刻简单答道:“我就是一个普通人,追求梦想的一个人。”
作为前辈,他送给演艺圈后辈的建议是一定要做功课、不要偷懒,该做的事情就去做。不要被负面的事情影响,更不要因为旁边的人说了什么影响自己的心态,好好去珍惜、享受这个过程。(完)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