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嘉煜:进博会是展示创新成果的绝佳平台 溢出效应明显******
【跨国企业在中国】
编者按: 走进在华跨国企业,听外企老总谈“中国式现代化机遇”、释“经济全球化之道”。中新网11月4日电 题:樊嘉煜:进博会是展示创新成果的绝佳平台 溢出效应明显
中新财经记者 吴涛
随着第五届进博会的临近,近日,雅诗兰黛集团中国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樊嘉煜接受中新财经专访时称,“进博会既是加强中外合作的重要桥梁,也是展示创新成果的绝佳平台,为我们加深对中国市场的认知提供了重要契机。”
樊嘉煜还表示,创新是推动雅诗兰黛集团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中国消费者是雅诗兰黛创新重要的灵感来源。今年进博会,雅诗兰黛将展出在中国销售的15个品牌,包括有计划引入中国市场的新品牌,还有多款新品亮相。
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财经:我们注意到,每年的进博会,雅诗兰黛集团都充分准备打造相关展区,结合近几年参会经验,进博会等大型会展给雅诗兰黛带来了哪些溢出效应?今年进博会,雅诗兰黛将带来哪些新品?
樊嘉煜:首先,进博会既是加强中外合作的重要桥梁,也是展示创新成果的绝佳平台。包括本届在内,雅诗兰黛集团已经连续四届参加进博会。这四年间,我们引入了四大全新国际品牌和2500多个新产品。得益于进博会的溢出效应,集团旗下品牌的全球新概念首店、旗舰店也纷纷落户中国。
不仅如此,进博会还为我们加深对中国市场的认知提供了重要契机。
我们在进博会上收获了丰富的客户反馈,更深入地了解了中国市场的需求。连续多年的参展,推动我们不断加强对本土创新能力的建设,鼓励我们以更多本土化的研发,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去全方位触达更多中国消费者。
今年,雅诗兰黛集团加大投入,再接再厉,为中国消费者带来更多创新产品和独特的参展体验。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大亮点:
第一、更多的新品。今年,我们展出了在中国销售的15个品牌,包括有计划引入中国市场的新品牌,还有多款新品亮相。
第二、更沉浸的体验。我们在现场开设了彩妆课、护肤讲座,以及研发互动平台。消费者将有机会参与到产品的制作过程之中,“沉浸式”感受我们的体验式服务。
第三、更可持续的展馆。今年,我们带来了进博会消费品展区的首个“零碳展馆”,为消费者打造了升级版的绿色美丽体验,也彰显了公司对于高端美妆可持续发展的愿景。
中新财经:中国正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从全球视野来看,中国新发展将为跨国企业带来哪些新机遇?
樊嘉煜:雅诗兰黛集团是中国经济成就的见证者和参与者。
1993年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以来,我们见证了中国经济的腾飞,消费水平的升级。在高端美妆行业,这种趋势也显而易见。我们的消费者越来越成熟,需求也更加个性化。为了满足不断提升的生活水平,我们将继续带来更多更好的产品,加快高端美妆的渠道下沉,提升高端美妆品在全国范围的渗透率。我们希望携手中国消费者,共创“美丽消费”的新趋势。
中新财经:您曾提到,雅诗兰黛集团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在中国持续投资,长期看好。未来投资计划能不能谈下?侧重点在哪?
樊嘉煜:创新是推动雅诗兰黛集团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中国消费者是我们创新重要的灵感来源。
在第三届进博会上我们完成了雅诗兰黛集团中国创新研发中心落户上海闵行的签约,该中心将在今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研发中心将汇聚一流研发人才,探索中国消费需求,研发卓越的产品,真正实现“在中国,为中国;在中国,为世界”。
随着中国消费者的高端化、时尚化,对高端美妆有独特的需求,这是我们认为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的初衷。我们希望能够快速聆听消费者的声音,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更适合的高品质产品,由中国走向世界。
中新财经:雅诗兰黛旗下众多品牌深受中国消费者青睐,在提供更多“美的选择”上,雅诗兰黛产品方面是如何规划的?中国市场如何进行本土化发展?
樊嘉煜:雅诗兰黛集团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已经近30年。
1993年,雅诗兰黛和倩碧品牌进入中国内地。2002年,雅诗兰黛集团中国公司成立。中国是集团最大的国际市场,中国消费者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过去30年来,我们不断引入新品牌、新产品,将前沿科技和新体验带给中国消费者。如今,集团在国内已拥有十五个品牌,涵盖彩妆、护肤、香水和护发四大领域;我们的业务覆盖全国600多个城市,服务着数以百万计的中国消费者。
我们拥有数千名优秀的员工,其中85%是女性,高管团队高度本地化。充分了解中国消费者,与中国市场深度融合。
中新财经:作为高端美妆业的领军企业,和全球其他国家相比,如何看待广大中国消费者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给雅诗兰黛带来哪些全球化布局的思考?
樊嘉煜:中国高端消费者多元化、年轻化、互联网化、时尚化,在许多领域引领世界潮流。
雅诗兰黛集团积极拥抱中国数字化浪潮。我们在各大互联网平台建立了直播间,同时也在探索元宇宙等新的营销模式。(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