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仔边检站去年往来港澳小型船舶验放量位居全国第一******
中新网珠海1月4日电 (邓媛雯 许嘉伟)4日,珠海边检总站湾仔边检站对外公布,该站2022年往来港澳小型船舶验放量再次位居全国第一。据统计,去年全年,该站所辖洪湾国际货柜码头、西域码头执勤点共验放往来港澳小型船舶超11000艘次,船员近90000人次,护航砂石建筑物料、各类跨境贸易货物出境超3500万吨。
“航运企业的时间成本高,装卸费、停泊费、船舶租金、原油、人工等各项支出都是按时间计算的,湾仔边检站的民警24小时驻港执勤,简化查验流程,确保每艘出入境船舶都能快进快出,既为我们节约了运营成本,又提高了港区泊位的周转性。”珠海市西域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晓彪说。
“随着口岸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和粤港澳跨境航运的日益发展,出入珠海洪湾港区的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日益增多。”湾仔边检站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站严格落实国家移民管理局促进服务航运企业发展新举措,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便民利企举措,助力港区实现船舶到港“零等待”、靠港“即装卸”、离港“零延时”,为跨境航运企业进一步优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增强跨境航运企业发展优势。
据介绍,湾仔边检站所辖的洪湾国际货柜码头、西域码头,陆路与粤西沿海高速、太澳高速、京澳高速及港珠澳大桥相连,水路与西江流域、珠三角内河网相通,下游出海可直达澳门、深圳和香港水域。
针对执勤片区点多、线长、面广的口岸管控实际,湾仔边检站在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上持续改革创新勤务组织管理,积极建构“船方自管、码头协管、边检监管”的综合管理模式,对申报出入境船舶实施100%轨迹核查、100%人证对照、100%精准录入的“三个100%”工作原则,牢牢把握船舶监管主动权。(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