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强农兴农人才 把“金种子”撒在祖国大地******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培养强农兴农人才 把“金种子”撒在祖国大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光明日报记者 张哲浩 杨永林 李洁 光明日报通讯员 王学锋 张鹏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教育、科技、人才进行‘三位一体’统筹安排、一体部署,明确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这既是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更是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对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近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书记、学校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团团长李兴旺以“开启光荣和梦想的远征,书写青春和奋斗的华章”为题,为青年学生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和遵循,不断增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信心决心和能力水平,努力培养更多卓越农林人才,勇担强农兴农光荣使命,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征程中接续奋斗,在深度融入和主动服务国家战略中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培育更多“金种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在果园调试苹果双臂采摘设备。靳军摄/光明图片
在深研细悟中坚定理想信念
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校领导、各部(处、室)负责人及学校33个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党支部书记、党员、师生和党外人士于当天上午集中收看了开幕会,全体师生备受鼓舞、十分振奋、反响热烈。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既要整体把握、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连日来,校党委突出农林高校办学特点、学科特色和使命任务,制定了按章节分步骤推进的学习计划,用5周时间分阶段原原本本、持续深入学习,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
校党委第一时间召开党的二十大精神传达学习会议,印发学习贯彻文件,校领导带头宣讲巡讲,依托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师生政治理论学习,扎实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入脑入心、学以致用。
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深刻领悟党章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各级党团组织把党的二十大精神纳入“三会一课”、主题党团日,积极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宣传。
在学校东南窑文化展室里,中国工程院院士、旱区作物逆境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康振生为支部党员讲授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党课。他指出,作为一名党员和农业科技工作者,要持续聚焦小麦重大病害绿色防控科学和技术问题,攻坚克难、不懈奋斗,努力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上作出更大贡献。
在广大青年学生层面,学校党团组织重点聚焦学生党员、学生团员、青马骨干、研究生骨干等,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入脑入心。参加“鸿鹄计划”领导力训练营的研究生骨干王绍强表示,要矢志成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为“三农”事业增添青春力量。
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在学习中提升了站位,在交流中凝聚了共识。大家深刻认识到党的二十大关于粮食安全、生态文明、乡村振兴、健康中国、人才强国等重大部署带来的发展机遇,提高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园景色。张佳奎摄/光明图片
在学习宣传全覆盖中强化育人育才使命
学校党委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理论武装工作的重中之重。打造“宣讲+培训+育人”理论宣讲品牌。成立党的二十大精神宣讲团,构建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统筹组织、各单位深度参与、覆盖全体师生员工的“大宣讲”格局。全体校领导率先垂范,为师生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展联学导学。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同志积极指导督促本单位学习,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人心。
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学习的重要内容分批分期进行系统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第五期高层次人才研修班、第八期中青年干部专题培训班,开展了校史校情、人才安全、乡村振兴、未来农业与共同富裕教育实践活动,赴浙江嘉兴南湖、安吉余村实地感悟“红船精神”和“两山”理念。
学校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持续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从13名代表到现在9600多万名党员,中国共产党人筚路蓝缕,久经考验而不忘初心使命。”在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堂上,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赵星宇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同党史有机结合,为学生带来生动的一课。
在学校公益法律服务团的基础上,学校成立了“法治小院”,组织师生积极开展法治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做好法律咨询工作。
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根本遵循,把就业作为战略工作,学校召开2023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题会,实施“招培就”一体化工程,切实守好学生就业的“幸福线”。
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优势,全方位、多角度解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校马克思主义“三农”理论研究中心系统研究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撑。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贡献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为了深度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校党委紧扣党的二十大精神组织学习,围绕“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打造旱区农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等7个方面开展专题研讨,把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融入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找准工作切入点、着力点、结合点,进一步坚定扎根西部、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农业大学的信心和决心。
在课堂上、田野里,在乡村振兴主战场,学校师生接续奋斗,坚持服务国家战略,不断提升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能力,用实干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
“果园树形还需要进一步规范,近期秋肥要跟上。”在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高桥镇南沟村果园里,国家苹果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园艺学院教授马锋旺正在现场指导。
党的二十大闭幕后,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陕西省延安市考察。学校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集体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延安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并召开推进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将总书记的嘱托转化为持续推动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
学校组团专程赴延安调研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实地走访当地苹果园,围绕提质增效、水肥一体化、节水灌溉、矮化密植栽培、装备智能化信息化、自然灾害预防、品牌建设等开展座谈交流和现场指导。
“延安农业产业发展拥有浓厚的西农情结,农产品蕴含着强大的西农基因。”谈到学校对延安苹果产业作出的积极贡献,延安市副市长魏延安表示。
2015年以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相继选育出“瑞阳”“瑞雪”“秦脆”“秦蜜”“瑞香红”等优良新品种,受到群众广泛喜爱。光是今年,5亩“秦脆”就为延安市洛川县石头镇背固村果农崔卫东带来了18万元的收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吴普特表示,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保障粮食安全、推动绿色发展等新部署,为涉农高校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带来重大发展机遇。全校上下将进一步坚定扎根西部大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农业大学的信心和决心,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贡献“西农力量”。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1日 05版)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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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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